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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艺术家的策略——再回苏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8  浏览次数:4511
设法使行为成为事件,成为媒体竞相追逐捕获的对象,成为执法者搜寻的目标,成为舆论热点——这便是行为艺术家的策略。
 行为艺术家因实施行为被拘,大家都为之着急,想了不少主意,苏坚先生无疑是其中最执意的一位,出于对艺术家的爱护或着眼于“公益归结”都无可厚非。我出面回应苏坚,也只是以个人名义说明有关年会的一些情况,并没有“代年会”的意思,年会组委会和轮值主席更没有委托我代言。这是我首先想说明的一点。

其次,关于“继续避责”的问题,我想也谈不上。因为批评家年会只是开会讨论问题,并没有自我加身做“学术判官”的责任。假如华伟华的行为事件提交年会讨论,我想也不会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

第三,苏坚先生“由此建议,年会干脆顺势开启‘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回应学界问题。”想法不错,也完全是为年会着想,但不宜行。因为“新闻发言人”如果是代表年会发言,年会又通过何种方式拿出一个能够代表年会的意见交由新闻发言人呢?这恐怕“年会”要变成“月会”才有可能。

第四,关于“年会主力成员罢免原美术杂志主编王仲职位的公开吁请事例”,作为“公益归结”的获得和“理想状态”的实现,它是以个人签名的方式而不是以某个“组织”(实际也没有)出面的方式。它的实际效果也不是你说的“被罢免”,而是恰好他到了退休的年龄。据说,本来马上要通知他退休,但考虑到这份“公开信”的发表可能引起误解,还把退休时间有意退后了两个月。也就是说,这封信反而让他在原有岗位上多呆了两个月!

第五,关于我说的“法律边界”的问题,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是针对“虐他”和“危害公共治安”说的。我强调行为艺术家必须有法律底线是因为,任何时候任何场合,艺术家都不可以以“艺术”的名义伤害他人。否则拉登就可以宣布他在用人肉炸弹做行为艺术。

但行为艺术家为使他的行为发生强有力的效应,也常常挑战“法律边界”,例如肖鲁在1989年的现代艺术大展上的“枪击事件”。持枪本身就是违法的,她之所以没有被绳之以法,是因为一,据说她的枪支是来源于一个有身份有地位的人而非“私藏”抑或非法所得;二,她枪击的是自己的作品。如果她枪击的是观众那恐怕就不是一个“挑战边界”的问题。华伟华的《苍蝇帝国》(艺术家给这个作品取的名字)事实上也是在挑战法律的边界——“危害公共治安”。但如果他释放的不是苍蝇而直接是病菌,那就又当别论。将行为设计到“可能触犯法律”但又难以认定,是许多行为艺术家的策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行为所产生的效果最大化。他们的目的不在触犯法律,而在使行为引起关注,产生新闻效应。华伟华放完苍蝇本来已经离开,但又返回来等待被拘。可见,从馆方报警到警方抓人,从媒体纷报道到网上热议,当然也包括你我的一再回应,都在他想要的效果之内。

设法使行为成为事件,成为媒体竞相追逐捕获的对象,成为执法者搜寻的目标,成为舆论热点——这便是行为艺术家的策略。华伟华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和贩毒者、小偷一起度过了25天的监狱生活。华伟华这样做是因为,他实际上已经释放过两次苍蝇,但都渺无声息,但他这一次是成功了,他达到了目的。我们虽然没有拿着“学术认定”去公安局救他,但都成了他作品的延伸部分。

华伟华应该请吴味、请你、请我,请所有赞他骂他的人吃饭才是。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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