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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限出境标准何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2  浏览次数:562
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明确规定吴冠中的作品一律不准出境,陈逸飞、关山月的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王朝闻、启功、黄苗子等21人的代表作不准出境。
 
  吴冠中《狮子林》
 
    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明确规定吴冠中的作品一律不准出境,陈逸飞、关山月的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王朝闻、启功、黄苗子等21人的代表作不准出境。
 
    此规定一出,顿时引起多方关注。这些已故艺术家书画作品,当下国内价格远高于国际价格,且作品频现拍卖市场,出台这类规定,能否对假艺术品从国外“回流”起到遏制?规定措辞中的“原则上不准”、“代表作不准”,业内人士认为指向模糊,没有明确执行的标准,且“原则”的掌握和尺度弹性很大。
艺术大师的作品,是异常珍贵的文化财富,代表一个国家的文化创造水准,尤其是已故艺术家的书画作品,理应得到国家的重视和保护。应该说,吴冠中、陈逸飞、关山月等24名书画大师,他们作品的影响力,早已蜚声海内外,也是国际拍卖场上重量级的藏品。时至今天,才规定限制出境的要求,显然已是“慢一拍”、脱了节的举措。
 
    限制艺术品出境的标准,主要是依据书画家的艺术成就、国内存世的稀缺性等条件。在人们心中,对建国前各历史朝代的书画作品,不能出境,是非常明确的法律观念,对建国后书画作品的限制出境,观念并非十分清楚,但对于国宝级艺术大师的作品,国人都希望珍惜和收藏在国内,绝不能让其流到国外。可艺术市场的现状,国际艺术品的交流趋势,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国界限制,书画作品的价格指数,仿佛成为唯一的收藏标准和流通准则。
 
    一个法律文件的出台,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要素,经过标准的程序,决不是因为市场上某些经营行为,或者一味炒高的价格因素,就限制这些艺术家的作品出境。何况这些艺术家的作品,目前大多都留在国内,拍卖价格也大大高于国际市场,诚如这次限制范围的画家程十发之子程多多所言,“对于父亲的代表作品限制出境,这在我个人来看,纯粹的艺术品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人们都可以欣赏,比如对于西方优秀的油画作品,我们也希望可以收藏和拥有”。因此对今后如何更好繁荣发展中国书画艺术的国际交流,推动更多有代表性的书画艺术“走出去”,成为国际收藏届和收藏家的收藏珍品,也是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在制定限制出境规定时,应该考虑怎么样保护最有利,是单一保护还是从多方面进行保护,国有收藏机构是否会收藏、会保护,如果国家不收藏、不保护,又限制其出境,不让它有更大范围流通和保护的渠道,势必造成更大的损失。另外“禁止出境”如何监管,执行上如何落实,比如对陈逸飞的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是他的侍女系列不准出境,还是风景作品不准出境,都是需要明确的要求。
 
    当下国内艺术品市场已是乱象环生。文物部门此规定一出,是否更会推高国内书画大师的价格,背离作品应有的价值,不得而知?但至少要有明确、具体、能够操作的细化标准,才能真正保证出台规定目的的初衷实现,不事与愿违,无端助推已盲目虚高和不实的书画艺术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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